刘秦飞律师亲办案例
韩某非法经营罪(不起诉决定书)
来源:刘秦飞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02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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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

不起诉决定书

秀检刑不诉(2019] 28号

被不起诉人韩XX,男,19XX年XX月XX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513028XXXXXXXXXXX,汉族,大专文化程度,系广东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,出生地四川省XXX县,住广东省广州市XXX号(户籍地四川省XXXXXXXX6组18号)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,于2018年10月8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。

辩护人刘秦飞、张俊,重庆恩杜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本案由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不起诉人韩XX涉嫌非法经营罪,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其间,因部分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(自2019年4月3日至5月3日,自2019年6月17日至11月21日);因案情重大、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(自2019年6月3日至6月17日)。

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:

2014年7月3日,被不起诉人韩XX与同胞弟弟韩XX、韩X在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成立了广东XXX有限公司(简称XX公司),韩XX任法定代表人,占股百分之八,韩XX占殷百分之五,韩XX占股百分之八十七。该公司办理了工商登记,税务登记,主要经营柴油业务,但尚未获得成品油经营许可,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。该公司销售柴油的主要对象为工程项目、物流车队,通常采取两种方式进行: 一种是把从石油企业获得的柴油提取凭证交给客户,客户自己提油,另一种是通过公司的油罐车(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)或雇请的承运方向石油企业提油,运至客户的指定地点。截至目前,该公司柴油销售额5亿元余元,其中,2017年5月16日以来,向秀山县城319线改建工程销售柴油5058843. 54元。

2016年,被不起诉人韩XX得知秀山县溪口镇黄杨服务中心过往车辆较多,与韩X、韩X商量后,XXXX公司遂确定在该位置设置柴油加油点,由韩XX出面建立并负责管理。同年8月25日,XX公司以10万元每年租地100余平方米、板房2间,购置加油机一台、油罐2个,建成了简易加油点,由公司出面购进柴油运至该点予以擅自零售。该点先后雇请加油员王XX、蒋XX、周XX,每日微信收取的售油款当日转入公司、现金累积数日后通过工商银行转入公司,每日账目拍照通过微信传给公司财务入账,大额或长期合作客户直接与公司结账。2018年9月30日,该加油点被公安民警查获并扣押了柴油15.74吨。截止被查获,该加油点收取的现金油款通过工行转给公司7278454元。经鉴定,被查获的柴油闪点(闭口)为61C。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

1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、到案经过、广东XXXX有限公司登记材料、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函、场地租赁合同、账户交易明细、销售柴油现金款统计表等书证; 2、证人王XX、周XX、韩X、韩X等人的证言; 3、被不起诉人韩XX的供述和辩解; 4、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鉴定意见;   5、秀山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、检查笔录、称量笔录、辨认笔录。

本院认为,被不起诉人韩XX.上述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。理由如下:第一,柴油不属于《危险化学品管理目录》中规定的物品,未纳入该目录的管控范围,韩XX无证经营柴油的行为未违反该规定;第二,被查获的柴油经鉴定闭杯闪点>60C,没有违反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的规定。综上,韩XX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利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决定对韩XX不起诉。

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。


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

2019年11月2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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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刘秦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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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任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5002*********28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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